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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,95年繼續執業規定 | 律師事務所-台灣法律網

(桃園訊)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,依據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:「合於本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,應自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1年內,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登錄以繼續執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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